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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素养与社会制度管理创新(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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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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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民法,法律,社会制度,制度管理,管理创新
公民法律素养与社会制度管理创新(doc 7页)内容简介
公民法律素养与社会制度管理创新内容提要:
深圳联防队员殴打强奸妇女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其中确实有太多的问题值得探讨,如能深刻总结,这对于提高公民法律素养、促使我们的社会制度管理创新不无裨益。
民宅内,女子被基层联防队员杨喜利施暴、强奸,发生于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的这起刑事暴力犯罪事件实在令人发指。杨喜利闯民宅强奸妇女等犯罪事实确凿,等待他的毕将是法律的裁决与惩罚。
然而,人们最大的疑问是,为什么受害人王某的丈夫杨某对联防队员杨喜利如此害怕乃至一直在躲在杂物间,“坐视”妻子被强暴,1小时后才报警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受害人杨某类似是“习得性无助”行为。“习得性无助”指人在最初的某个情境中获得无助感,在以后的情境中仍不能从这种关系中摆脱出来。正如杨某自己所言,联防队员之前曾多次到他家骚扰殴打他,他已经形成了一种本能的恐惧感。事后,杨喜利家属威胁杨某要求其撤诉。因担心报复,杨某果真去西乡派出所要求民警销案。结果被民警骂了回来。对于杨某这样的生活在中国底层的平民,上有老母,下有孩子,曾多次被殴打,店多次被砸,总是生活于被欺凌的环境中,总是孤立无援,总是独自面对披着合法权力外衣的罪恶之手,绝望无助情绪可想而知。由此,你就能感受到杨某懦弱背后的内心的挣扎与痛感,这是整个社会的耻辱,但是社会的舆论却让他一个人承担骂名,无异于伤口撒盐!
其次,底层公民的法律素养问题。当记者问到为什么不实施“正当防卫”时,杨某一脸茫然。据杨某自己所言,在其妻子受害之时躲在杂物间不敢出来反抗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害怕坐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对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法律已经赋予公民奋起反抗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法律授权公民有无限防卫权,可以说对犯罪者可以“格杀勿论”。但现实的悲剧在于,杨某被人家欺负到家里,手边有菜刀等自卫武器,却始终没有敢于奋起反抗,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才报了警。他既怕打不过联防队员,因为这个人高马大的联防队员已经欺负过他家多次了;也怕招惹麻烦,因为联防队员已经多次声称他们和警察天天在一起,是哥们。显然杨某缺乏对刑法正当防卫的了解和基本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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