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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制度(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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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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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制度(doc 6页)内容简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的规定,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企业申报的技术秘密的鉴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企业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等,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完整技术方案,暂不包括经验技巧、数据等诀窍。
第三条  技术秘密鉴定遵循自愿原则。依据本办法鉴定的技术秘密仅用于示范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不得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区内技术秘密鉴定工作,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技术秘密鉴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区内居民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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