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准则分析(doc 17页)
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准则分析(doc 17页)内容简介
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准则分析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准备工作
第四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准则分析内容提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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