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议事准则概述(doc 11页)
某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议事准则概述(doc 11页)内容简介
某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议事准则概述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知与召开
第三章 登记与报到
第四章 审议与发言
第五章 投票与表决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七章 其 他
某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议事准则概述内容提要:
第五条 会议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并明确授权范围。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其他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参加会议。
第六条 股东(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方面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4)验证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5)《公司章程》中要求的事项和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前30日(不含会议当日)在指定报刊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对象。
第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在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并提前发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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