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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色金属投资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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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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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色金属投资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doc 13页)内容简介

某有色金属投资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四章  附  则

 

某有色金属投资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提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接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第八条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股东会可责成公司聘请具有法律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届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第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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