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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报告(doc 18页)

所属分类: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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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报告(doc 18页)内容简介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报告目录:
一、引言
二、德国公司的法律结构
三、德国公司的管理结构与股权结构
四、银行与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报告内容提要:
双层委员会结构
    德国公司法中一个特殊之处是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分离,这种双层委员会结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这种法律结构适用于股份公司和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管委会由内部高级管理层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由外部人士构成,主要任务是任命、监督管委会。两个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交叉任职。
    监事会的结构
    任务:监事会的任务主要是管理委员会的任命和解雇,以及对管委会的监督,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是根据公司的章程,一些重大的决策需要经过监事会的批准。例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融资项目,以及对管委会业绩的评估等。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核心, 他在监事会中拥有决定性投票权(tie-breaking vote)。监事会主席与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以及外部审计单位联系密切,因而相对于其他成员具有信息优势,也有实际的影响力。
    规模:根据公司法,监事会的人数依公司规模而定,最少3人, 最多21人,平均10-13人左右。一个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不能超过10家),平均为2-3家。
    任命与收入:监事会的任命由股东大会做出,管委会对监事会形成的影响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及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定。任期通常为4-5年。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通常相当低。
    资料显示,43%的监事会中包括一名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其他有:其他公司退休的管理人员(13%),投资者或股东(61%),商业银行(70%),政府官员(13%),企业代表(96%)。(注:Korn/Ferry International(1996,p.12)。)监事会成员的背景大致如下:非金融性公司(27.4%),银行与保险公司(9.7%),政治家与公务员(4.3%),其他股东代表(9.9%),外部工会成员(13.5%),其他劳动者代表(35.2%)。(注:Bundesverband deutscher banken(1995,表2)。这是1993年对100家大型公司89个监事会抽样调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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