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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基本规则讲义(doc 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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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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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基本规则
公司治理基本规则讲义(doc 54页)内容简介

公司治理基本规则讲义目录: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董事会工作条例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总经理工作规则
五、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九、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治理基本规则讲义内容提要:
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九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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