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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与董秘(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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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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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董秘
法人治理结构与董秘(doc 6页)内容简介
法人治理结构与董秘内容提要:
首先,关于股东大会。法律、法规明文表述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且中国证监会再三完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作为董秘,大家都很明确股东大会的重要性,并且都能够按照规范筹备和召开股东大会,至少都有这方面的强烈意愿。
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要从其法律体现过渡到实际体现,恐怕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何况有的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由于其治理结构相对合理或透明,因而就不太打算实现这一过渡。问题的实质是股东的知情权和获知权。股东大会只不过是一个规定的形式或场合,并且有其局限性和时间性。而股东的知情和获知则是持续的和无约束的。这就要求上市公司不仅从形式上重视股东大会的必要准备,更要按规范客观及时地把公司的经营状况传递给投资者,尽可能地增大经营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对称性,把投资者的收益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的体现。
我曾与许多投资者接触过,他们觉得即便中小投资者提出意见或建议,也逃不出大股东一票定乾坤的无奈。所以我认为,在我国多元化投资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的情况下,形式上的权力作用的发挥,倒不如切切实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来得更加实际些。上柴股份在开好股东大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采用了会内会外结合、功夫侧重会外的做法,从而尽可能地保证投资者随时获取公司的经营信息。我们既重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好股东大会,又不满足这一短暂的接触与交流。平时,我们以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回答他们的咨询,甚至与他们一起进行一些投资心里分析,以加深彼此间的了解与沟通。我们常常把与投资者间的沟通和交流看作是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延伸,使股东大会的功能扩大化,其目的就是尽量把一个较为透明的投资目标交给股东,也可以使公司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中走出扎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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