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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大讲坛(三).doc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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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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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
物业管理法规大讲坛(三).doc53内容简介
“物业”概念的法学定义
  汉语中的“物”、“业”二字是多义词。“物”作为名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东西,即由自然生成和人工形成、占有一定空间、可被人感触的有形体和有内容的客观存在体;二是指“我”以外的人、事物或环境,即特定主体以外的周围客体。“业”作为名词主要有 两种含义:一是指人们所从事劳作的社会经济部门、职务领域或需付出劳动的岗位,如工业、物业管理事业、就业;二是指归属于一定主体所有的、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的成果,亦即财产,如业主、家业。但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自从宋代立法中对动产与不动产作了区分后(《宋刑统·名例律》规定:“器物(动产)之属,须移徙其地……地(不动产)即不离常处,理 与财物有殊”),一般称动产为物、财或财物,称不动产为业、产或产业。宋代不仅称动产所有权为物主权,称不动产所有权为业主权,而且已经将“物”、“业”二字连用形成统称 动产和不动产的“物业”一词,如《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一中有“应有已经正典物业… …”之规定。因此,就汉语“物业”一词本意而言,物业是指人们居住劳作活动所依赖和所 利用的地理环境条件及归属人们个体或群体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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