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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DOC 16)

所属分类: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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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大厦,管理,维修工,工作守则
香港《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DOC 16)内容简介

目 录
1.0 引言

2.0 释义
3.0 大厦管理
4.0 消防安全
5.0 建筑物安全
6.0 斜坡安全
7.0 电力、气体、升降机及自动梯装置
附录(一):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附表1就“公用部分”所作的定义
附录(二):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44条制定《有关供应品、物料及服务的采购及选用事宜守则》
1.0 引言
1.1 绪论

本《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是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44(1)(b)]条的规定编印的。民政事务局局长是负责执行《建筑物管理条例》(条例)的主管当局。

1.2 守则的目的

本守则旨在推广各项大厦公用部分的管理及维修准则,让大厦业主、业主立案法团(业主法团)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经理人、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管理公司和其它负责管理大厦公用部分的人士和组织,可以知所遵循。

守则本身不具直接法律效力,因此,即使业主法团或业主未能遵守本守则所规定的准则,也不会在条例下受到刑事检控,但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这点可作为确定有关业主法团或业主是否须负上所涉及法律责任的根据。任何人如未能遵守本守则的规定,主管当局可能会根据条例第[40B]条,令对有关大厦实行强制性大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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