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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勾结问题(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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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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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勾结问题(doc 35页)内容简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勾结问题目录:
一、导论
二、模型
三、模型的解与基本定理
四、披露出来的公司质量T*(d*)的分布对原分布的歪曲
五、若干政策含义与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勾结问题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在公司质量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事实上存在着许多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股票承销商、信用等级评级机构、甚至风险基金,为公众提供关于上市公司质量的各种信息。但是,不少会计事务所和会计人员造假账,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为企业包装上市,已成为危害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乃至个经济秩序的毒瘤。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这些神话的破灭,每一家都有注册会计师参与其中。“购买会计原则,劣币驱逐良币”已成了金融监管与治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来,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上建立自己的声誉,是需要金融中介机构披露信息。而为了向公众发送信号,企业理所当然地要为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等这样的中介机构支付费用。因此,上市公司与中介之间存在交易,这是正当的。从理论上需要研究的是,这种交易在什么条件下由正常转化为不正当的?难道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愿意造假吗?难道所有的金融中介在信息披露中都会出卖独立会计原则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什么样的上市公司会不惜重金去购买会计原则?面对什么样的公司与什么样的交易条件,金融中介机构会出卖独立原则?这里所谓的“条件”,实质上涉及到整个上市公司的样本质量与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惩罚机制,也涉及到我国证券市场上融资与再融资的一系列体制性规则。
直观地说,一个公司上市以后,其信息披露的效果,不仅与其资产价格的涨落相关,而且与再融资的资格直接相关。在目前的中国股市上,由于红利分配并不普遍,投资者的回报往往是通过扩投、配股中股权配送的方式实现的,因此,信息披露的直接效应一般是更多地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的资格相关。在我国,上市公司传统的再融资方式包括股权方式、半股权半债券方式与债权方式,但以股权方式,即配股与增发新股的方式为主。在1992年至1993年,配股资格相当宽松。1994年,国家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法》以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连接三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平均10%(对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可以略低于10%),方可配股。1999年证监会对配股条件进一步放宽,规定对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平均低到9%,但任何一年最低不能低于6%,方能配股。2001年,证监会又下调了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标准,规定,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才能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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