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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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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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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doc 5页)内容简介
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内容简介: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一种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和监事会之间的“分立——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   
  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执行机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董事会具有信托作用。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董事会被期望利用它的诚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并且根据股东和社会的利益去监督和监控公司的管理层。因此,任何现代公司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具有一个完善信息且能够很好地发挥功能的董事会。 
  我国的《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构成,选举规则,董事、董事长和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再依据《公司法》对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加以具体化和条文化。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从目前的实践看,我国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功能建设处于一个演进的过程中,某些先进的东西被引入,如独立董事,但整体说来,不如人意处甚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不少。具体如下:  
   1.经理层与董事会往往合二为一,或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地位。  
  按照公司制改革的最初设想,董事会的作用至少有这么两个:一是重大决策集体负责,每一个董事都有一票,不强调董事长的绝对权力;二是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制衡,决策层和管理层分开。分析一下股份制改造较为规范彻底的上市公司,可以发现,董事长兼总经理、经理层成员占据了董事会的大多数地位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少企业原厂长负责制时的经营班子现在既是经理层又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成员高度重叠,为内部人控制敞开方便之门,不仅难以真正集体决策,聘任经理也成了走形式。其结果是,董事长的权利被绝对化,董事会的作用被淡化;作为科学性的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一环的决策层与经理层的分离就无从谈起。
   2.董事会成员的组企业管理选不具有广泛性和客观性,中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董事会成员不仅与经理成员高度重叠,还主要来自于大股东。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大股东可以对公司实行全面的控制。此外,监事会的两个主要职能———合法性监督与妥当性监督也不那么令人满意,特别是对各种决策的妥当性监督,监事会必须拥有同董事会一样的有关这一决策的各种信息,目前这种条件还很难具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企业中设立独立董事的设想被提了出来。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企业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我国的一部分公司,包括某些上市公司,也设置了独立董事。然而,独立董事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过去专家顾问的延续,独立董事并不能很好地承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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