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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格(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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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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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格(doc 35页)内容简介
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格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协助期货商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并促进期货市场健全发展,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爰会商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期货公会)制定本守则,报经金管会备查,以资遵循。
上市上柜期货商除本守则另有规定外,应依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规定办理。
外国期货商在台分公司免适用本守则第一章至第四章之规定。
兼营期货商免适用本守则之规定。
期货商宜参照本守则相关规定订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则。
第二条
期货商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应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规定外,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二、保障股东权益。
三、强化董事会职能。
四、发挥监察人功能。
五、尊重期货交易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
六、提升信息透明度。
第三条
期货商应依「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及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货相关机构订定之期货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之规定,考虑本公司及子公司整体之营运活动,建立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并应随时检讨,以因应公司内外在环境之变迁,俾确保该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内部控制制度之订定或修正,应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公司应将异议意见连同经董事会通过之内部控制制度送各监察人;已设置独立董事者,内部控制制度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其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但已依证券交易法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
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率,以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进而落实公司治理制度。
期货商稽核人员及遵守法令主管,对内部控制重大缺失或违法违规情事所提改进建议不为管理阶层采纳,将肇致期货商重大损失者,均应立即通报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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