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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1(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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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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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1(doc 3页)内容简介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航空快递经营许可
第三章 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
第四章 航空快递单
第五章 航空快件的交运、承运和交付
第六章 航空快件运价和赔偿责任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空快递服务活动的管理,促进航空快递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快递企业)和其他与航空快递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本规定所称“航空快递”,是指航空快递企业利用航空运输,收取发件人托运的快件并按照向发件人承诺的时间将其送交指定地点或者收件人,掌握运送过程的全部情况并能将即时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员查询的门对门速递服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快递业务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的航空快递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准确、优质的服务,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航空快递业务规程,向民航总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航空快递经营许可
第五条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领取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有效的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航空快递业务。 航空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民航总局批准。
第六条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快递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5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五)具有必备的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
    (六)具有较健全的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
    (七)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航空快递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八)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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