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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doc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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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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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采购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doc 53页)内容简介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目录:
第一章  招标采购程序内容
第二章  招标采购方案及代理合同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文件及要素分析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
第五章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
第六章  招标采购项目综合举例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内容简介:
    (1)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因此,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施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尚未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应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故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不正确。
    (2)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理由是: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的订立无上述情况,则不论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双方约定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当事人只能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C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县人民法院则应当不予受理。
    (3)结算应当以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进行结算。理由是:该案例中,招标完全成了走过场,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不成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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