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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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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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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38页)内容简介
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
“某商标”的显著性和注册使用情况
  1、其商标系原创性设计,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显著性。
  商标由“某及图形”组合而成。其含意为:上古时代,人们不识草木之性,神农尝百草,一日遇七十二毒,得荼而解之。后人称“荼”为茶,并认为是“天赐良方”矣。某人尊崇神农不懈求索和舍生取义的精神,促进茶产业发展,弘扬茶文化精髓,愿天下爱茶人因得“天赐良方”而健康快乐,故将商标定为“某”。“ 某”者,天赐良方也!图形半圆弧代表一片卷曲的茶叶,寓意它为茶叶类产品。半圆弧和下方的直线构成的“2”字形,表示经营该品牌的企业是由两股东发起创建的。整个图形又似一轮刚从东方升起的太阳,象征经营该品牌的企业象旭日一样蒸蒸日上、日趋繁荣。由于“某商标”的独特的创意和显著性,2004年被香港马得里国际商标审计署商标评委会评为“中国商标最佳创意金奖”。“某商标”在德国等10国30类别上注册,登记日期为某年11月14日;某商标在某年9月7日至某年3月7日,分别在国内的1类、29类、30类、31类、35类和43类上注册。
  2、“某商标”于1999年3月7日在30类茶及代用品上注册,至今仍持续使用,使用已超过6年。
  3、“某”国内、外注册及使用情况:300G三炮台,从某年开始使用、到某年截止;300G黄山毛峰,从某年开始使用、到某年截止;300G有机绿茶,从某年开始使用、到某年截止;120G八宝菊花茶,从某年开始使用、到2003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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