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doc 7页)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doc 7页)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章、附则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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