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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与信托市场的竞争业态.do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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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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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与信托市场的竞争业态.doc9内容简介

一、对法律、法规框定的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理解
《信托法》作为规范调整信托关系的一般性法律,并未涉及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中。《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专设“经营范围”一章,详细规定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

1、信托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
信托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业务;
(11)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开展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
(1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同业拆借业务等。
分析上述业务范围,可以将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归纳为两大类:第一,信托主营业务,包括上述业务范围的第(1)、(2)、(3)、(10)项;第二,兼营业务,除上述信托业务之外的业务,均为兼营业务。而兼营业务又可以分为三大类:①投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②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③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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