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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条文说明(ppt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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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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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条文说明(ppt 33页)内容简介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条文说明目录:
1、主要修正条文比较
2、修正条文说明
3、修正要旨
4、结语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条文说明内容简介:
    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防空避难室,非依法令规定并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不得有变更构造、颜色、使用目的、设置广告物或其它类似之行为。
    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之防空避难设备,其变更构造、颜色、设置广告物、铁铝窗或其它类似之行为,除应依法令规定办理外,该公寓大厦规约另有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有决议,经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完成报备有案者,应受该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
    项决议之会议纪录依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送达各区分所有权人后,各区分所有权人得于七日内以书面表示反对意见。书面反对意见未超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半数时,该决议视为成立。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于该公寓大厦使用执照申请时,应提出已于金融业者设立专户储存之证明;并于成立管理委员会或选任管理负责人后移交之。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于该公寓大厦使用执照申请时,应提出缴交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库代收之证明;于公寓大厦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并完成依第五十七条规定点交共享部分、约定共享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后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报备,由公库代为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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