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doc 6页)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第三条 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 进修、 休假 、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进行惩处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索赔公司损失
第十条 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一条 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司。 第十二条 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元 罚100元等二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1 次,增发1个月基本工资,记功1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室统一公布1次。 第十四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第十五条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销,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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