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doc 6页)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定(doc 6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工作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物业管理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物业管理市场规则和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指导物业项目达标创优;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行业统计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物业项目。未取得管理资质擅自承揽业务的,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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