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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统治和治国方略的统一概论(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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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统治
法律的统治和治国方略的统一概论(doc 6页)内容简介

一、“法律的统治”的战略性
二、制度治理的法律化
三、目标取向的现实性

 

 一、“法律的统治”的战略性
从法律高于一切的战略高度,将法治——“法律的统治”当作根本的治国方略,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立足点。
其一,站在“法律的统治”的高度,将法治理论从观念理性上升为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法治。所谓“法治”,词义上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或“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xx年xx月全盘条第三版,第343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xx年xx月第一版,1018页。)之意,即“法律的统治”。
 “法治”的主张,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提出了。《管子·明法》中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也认为,“任法而治国”,“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注:见《商君书·任法》,《韩非子·心度》。)。但他们所言之法治,其立法权操于君主之手,法自君出,君言即法,法为君用,法随君变,实际上就是人治。所以梁启超认为,法家的法治“不能正本清源”,故这种法治实为专制(注: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论,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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