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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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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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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doc 6页)内容简介
一、凡市属、 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 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 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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