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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试行(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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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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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
某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试行(doc 18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章  定  义
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1 公约——指本文件及其中之附件,且泛指依据本公约赋予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
1.2 地块——指根据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地租赁合同而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土地。
1.3 服务区——指坐落于广州大学城中心区的两处临时公共服务区,其中北区占地约11万平方米,南区占地约6万平方米。
1.4 业主——指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5 公共地方——指业主根据公约指定服务区内的公共地方及业主按照公约第四章第5条划为额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服务区之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大堂、绿化区、垃圾房、车道、脚踏车停放处、公用车辆停泊及起落货区域、走火通道、走廊、楼梯、共用卫生间、避难层、配电房及消防设备控制室及为该服务区业主、租户及访客而设立共用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业主保留之地方。
1.6 公共设施——指为该服务区的公众利益而在服务区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装置或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公用卫生间设备、公共照明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排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雕塑像、告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只供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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