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比较研究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展开.do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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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比较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展开*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博士后 田昆儒
基于对公司治理的客体与主体的分析,公司治理过程按照公司治理权力是否来自公司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直接赋予,可分为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 通常,公司内部治理是指按照《公司法》所确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进行的治理。 而来源于债权人、雇员(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等利害相关者的治理构成公司外部治理。
一、 中国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众所周知,公司治理的前提是公司产权明晰。公司的核心权力是由股权派生而来的,因此,股权关系明确界定、出资份额的明确划分是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前提。中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多都有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流通股比例相对偏低,机构投资者极不发达。这样就决定了中国公司外部治理具有一定的特色。
(一)一股独大:中国公司治理的特定股权结构
1.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
中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上的突出表现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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