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制度 >> 资料信息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47页)

所属分类:
管理制度
文件大小:
174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47页)内容简介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房屋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一)委托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
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
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
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47页)

上一篇: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DOC 40页)

下一篇:尚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