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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汇编(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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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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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汇编(DOC 14页)内容简介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一)在职死亡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第五十条第一、二款)
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五年者,以五年计。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一)服务满15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者。
(一)服务满5年,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者。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一)配偶(以未改嫁者为限)及子女;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三)祖父母;
(三)缴验户籍册。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需解雇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二)服务满25五年者。
(二)服务满30年者。
(二)父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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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汇编(DOC 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