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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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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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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DOC 9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章 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
第九条 申请入园孵化的企业向中心部递交以下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二年,二年后孵化器根据评估准予毕业或终止孵化,
对于需延长孵化期企业申请批准后才可留园继续孵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第二条 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二章 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八章  入孵企业的毕业、延长孵化、终止孵化
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
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审批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
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十九条 孵化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四章 批准程序
(七)主要设备清单及布置图。
(三)享受宿迁市市政府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二)宿迁市科技局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五)按时缴纳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公摊等费。
(四)在孵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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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DOC 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