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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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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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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DOC 13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质押权利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第三条  质权的存续期间
第九条  主合同变更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第五条  对出质人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
第八条  合同的独立性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第十一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七条  保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质权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五条  公证事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第四条  质押权利登记和交付
(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的;
(1)本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1)目标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分红;
(1)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质权人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计划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
(1)质权人或目标公司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出质股权或与出质股权相关的任何利益。
(2)出质人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出质股权有不利影响;
(2)向在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
但前提是该等人员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质权;
(2)提前处置出质股权并将处置所得提存或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应付股权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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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DOC 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