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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PDF 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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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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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PDF 65页)内容简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
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
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
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
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
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
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
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
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
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
的特许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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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PDF 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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