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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DOC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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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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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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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DOC 15页)内容简介
(一)公开出版资料;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
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特定对象确定;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
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三)基金风险揭示;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三)海报、户外广告;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九)恶意贬低同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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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DOC 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