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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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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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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2页)内容简介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
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
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一)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
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三) 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三)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
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
(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三)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
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二)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二)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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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