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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方案(DOC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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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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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设计方案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方案(DOC 39页)内容简介
(1)涤除制度的平衡机制
(2)涤除制度在利益平衡中的缺陷
(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抵押物转让的国外立法例
(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一)物上代位适用的扩展——转让价金
(三)价金代位物支付的程序规制
(三)全国人大的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二)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沿革及其问题
(二)物尽其用
(二)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二)追及效力之补充作用
(四)小结
1.以法国为代表的传统立法
1.债务人是否就取得价金用于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这主要是由于没有对价金代位物支付进行程序规制所致。
这种方式,与对受让人在支付价金时课以一定义务,
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制度安排相比,对抵押权人的利益没有太大差别,
但却不利于对受让人的保护,并且有包庇恶意的抵押人的嫌疑,
因为其得以摆脱抵押人的地位而转变为受让人的一般债务人。
这事实上是将受让人的利益受制于债务人或者是抵押人的道德风险,
而不是由其自己的行为来控制自己的风险,显然有失公平。
1.客观因素——物价变动
1.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利益关系
1.抵押物的流通
1.程序规制的意义
2.主观因素——抵押人与受让人相互串通低价转让
2.利益平衡在传统立法中的表现
2.抵押人恶意低价转让抵押物,债务人是否提供相应担保
。在抵押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场合,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抵押权人追及力,
而是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提供相应担保。这点对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而言,
可能并无太大的影响,但是将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升格为担保财产,
这会影响到其他一般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况且,本来就无保护恶意受让人的必要
,应当直接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使民事主体为自己行为负责,保护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2.抵押物的利用
2.日本立法
2.程序规制的立法例比较
3.价金物上代位制度与利益平衡
3.小结
3.程序规制的设计
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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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方案(DOC 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