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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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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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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上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DOC 7页)内容简介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
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
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
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
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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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DOC 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