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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市管理办法(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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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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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管理办法
某市城市管理办法(DOC 30页)内容简介
(一)堵塞排水设施;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
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七)擅自摆设摊点;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
(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他设施;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住宅,由单位负责;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三)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
(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
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沿途撒落渣土、沙石等物;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兴建建筑物及进行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活动;
(二)居民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的活动;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
(二)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
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五)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
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
(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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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市管理办法(DOC 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