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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体系考核标准(DOC 39页)

所属分类:
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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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体系,考核标准
质量安全体系考核标准(DOC 39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其他区市进行监督指导。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本地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外地入青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本地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外地入青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本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工程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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