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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DOC 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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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DOC 41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
(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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