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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制度(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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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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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制度(doc 14页)内容简介
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防止对企业的随意检查,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对企业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负责全区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工作,并对涉企行政检查、处罚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准入制度,区内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辖区企业进行行政检查的,应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审核同意或备案。
第五条   区内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检查,须在实施检查前5个工作日以上向区政府法制办申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六条   区内各行政执法机构在报请审核时,应提交检查文件依据,并填报《大渡口区涉企行政检查申报表》。区政府法制办收到申报后,应会同区监察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作出答复。对不同意进行检查的,应向申报部门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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