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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条例(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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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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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条例(doc 7页)内容简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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