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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条例(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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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质量管理条例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条例(doc 9页)内容简介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
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四)人工砂加工和干混砂浆生产及包装区应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其环境达到环保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生产制度,并落实到位;
(五)干混砂浆袋装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应符合J11454-2009技术规程要求;
(六)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移交施工单位前,应携带买卖合同、交货检验记录、交货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协会办理登记。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项试验室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试验室负责人应为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专职试验员配置不少于3-5人,质检员不少于2人,均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初级以上职称,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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