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doc2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doc2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全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 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 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一)掌握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 (二)掌握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掌握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 (四)掌握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 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协调、组织,其它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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