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doc 38页)
我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
第三章、审核的准备
第四章、审核的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我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 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
(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
(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 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 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
第六条 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第七条 审核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合适当数量的合格的审核员;
(二)配备充分的有关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文件及资料,其中包括相应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具有与被审核单位的船员教育和培训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职能;
(四)已获得主管机关允许其开展质量体系审核的授权;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记录;
(六)具有足够的资源保证,以实现质量体系审核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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