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doc 13)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doc 13)内容简介
总 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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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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