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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气质量环保监测点培训资料(PDF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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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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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培训资料
中国空气质量环保监测点培训资料(PDF 32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一、点位设置原则
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依据城市建
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三章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点,各城市核实本城市点位数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
行)附件二中点位设置最少数量的要求,对最少点位数量超过20 个
的超大城市,可依本城市监测情况,在充分论证点位代表性的前提
下,其点位数量可适当低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要
求点位数量,但最少点位数量不得少于20 个。当现有监测点位出现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
可申请增加、变更或撤销监测点位;点位调整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附件四和“关于
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 号
文件中有关规定。
二、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监测点位原则上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位附近100 米内土地使
用状况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移动位置。
监测点位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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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周围50 米内不得有污染源,点位主导风向与城市主导风向最大
偏离小于45 度。
(一)增设点位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若
新建或扩展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建成区面积大于10km2时,
或与原城区相连面积大于20 km2 的可增设监测点位;
2、按现有城市监测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覆盖
面积大于25 km2 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
3、各城市区域的全部点位(含新增点位)所实测或模拟计算出
的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与同一时期城市建成区原监测点位测得
的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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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气质量环保监测点培训资料(PDF 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