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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doc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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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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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营业税,增值税
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doc 52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适用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执行下列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115-2014)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JTS/T272-1-2014)。
(二)《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包括《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三)《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57-3-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 275-4-2014)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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