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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doc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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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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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doc 51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认可的其他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合同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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