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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导则(doc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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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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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导则(doc 51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合理配置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维护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公平权益,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社会人力资源的利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简称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配置,供监理投标、评标和工作考核参考,但不作为监理合同结算的依据。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参考标准。基本标准是项目应达到的监理人员配置最低要求;参考标准是项目监理人员配置的指导性标准,可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的建筑物组成与建设布局安排、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工作与交通条件、项目的地区差异、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与项目法人提供条件、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对项目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以施工监理服务期内各月监理人员的数量分配表示,单位为“人日”,按日历月统计。这里“日”为8小时,月工作天数按21.75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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