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doc 50页)
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doc 50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现有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有关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简称:公路安防工程)示范项目和示范省的验收。公路安防工程其它建设项目、动态排查确认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区域性项目可参照施行。
第三条 【使用规定】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标志、标线、警示和防护等一般设施的新增或调整,经质量检验合格可以先行交付使用,重要设施及结构、重大土建工程、非标准类设施和结构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验收阶段】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包含交工和评估(竣工)验收两个方面。交工验收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后的实施情况验收。评估(竣工)验收指工程项目建成之后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实施质量检查。与养护改善工程或其他工程同步实施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从其验收规定;财务审计等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五条 【验收原则】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检验和验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风险分析准确完整,处置方案合理可行,质量评价严格规范,验收意见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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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现有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有关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简称:公路安防工程)示范项目和示范省的验收。公路安防工程其它建设项目、动态排查确认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区域性项目可参照施行。
第三条 【使用规定】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标志、标线、警示和防护等一般设施的新增或调整,经质量检验合格可以先行交付使用,重要设施及结构、重大土建工程、非标准类设施和结构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验收阶段】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包含交工和评估(竣工)验收两个方面。交工验收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后的实施情况验收。评估(竣工)验收指工程项目建成之后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实施质量检查。与养护改善工程或其他工程同步实施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从其验收规定;财务审计等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五条 【验收原则】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检验和验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风险分析准确完整,处置方案合理可行,质量评价严格规范,验收意见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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