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文本(doc 86页)
城市总体规划文本(doc 86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株洲城市发展的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同意,对《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年)》进行的修编。
第二条 本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范标准;
(三)《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四)《株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五)国家、省、市各行业相关规划和文件。
第三条 本规划期限
(一)近期:2006—2010年;
(二)远期:2011—2020年。
第四条 本规划的市域指株洲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醴陵市、攸县、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的行政辖区;市区指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的全部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为市区全部辖区范围。市域总面积为11262平方公里;市区(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535.4平方公里。
第五条 本规划是株洲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六条 本规划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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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株洲城市发展的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同意,对《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1990—2010年)》进行的修编。
第二条 本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规范标准;
(三)《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四)《株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五)国家、省、市各行业相关规划和文件。
第三条 本规划期限
(一)近期:2006—2010年;
(二)远期:2011—2020年。
第四条 本规划的市域指株洲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醴陵市、攸县、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的行政辖区;市区指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的全部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为市区全部辖区范围。市域总面积为11262平方公里;市区(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535.4平方公里。
第五条 本规划是株洲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六条 本规划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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