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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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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doc 9页)内容简介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企业管理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省属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并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的范围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第六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在校学生数,将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分别下达给各省属学校,将各市、县(市、区)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县(市)。同时,结合上年度安排的经费预算情况进行清算。
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省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分别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落实到本地区的各个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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